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亚美尼亚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亚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海关 >  正文

亚海关有关规定
2007-10-29 23:32  文章来源:商务部亚商处子站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1.所有从亚出口商品免征关税;
2.进口税只有0%和10%两种。10%的税率主要针对贵重消费物品;
3.征税依据进口商品合同CIF价格条款;
4.亚使用等级税的海关税则号;
5.在下列情况下免征进口税:
a.由亚政府指定的投资方进口的货物;
b.从亚境内转运货物;
c.国际运输中规定使用的运输工具;
d.货币和股票;
e.以加工或再加工为目的的临时进出口货物;
7.所有货款支付必须使用亚美尼亚货币德拉姆;
8.海关对关税的估价是根据货物承运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申报,以实际交易价值来确定;关税的支付则根据海关税则号的相关细则来确定。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亚美尼亚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