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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税收管理
2007-10-29 23:35  文章来源:商务部亚商处子站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亚税收管理集中体现在《税收管理法》里。该法规定征税的税种包括:利润税,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土地税、财产税、环保税、海关税、遗产与赠与税、地方税等。
1.利润税
根据此法,利润额在700万德拉姆(约1.2万美元)以下的,利润税为15%,利润额在700万德拉姆以上的,利润税为105万德拉姆加超过700万德拉姆的25%。
利润是指除去成本费用、消费税、增值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等费用的纯利润。对从事农业生产企业、新建企业(两年内)、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组织、宗教组织、事业单位等免征或减征利润税。
2.消费税
消费税从征税商品销售额中支付。对应征消费税的进口商品课税依据为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不含增值税和关税),属应征税的商品,其消费税由海关按亚政府的规定在商品运进亚10天内由税务局征收。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仍须征收增值税。对于亚出口商品、驻亚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购进的应征税商品、过境物资、人道主义援助、企业法人作为原料或半成品进口的商品等免征消费税。
3.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商品销售流通税,与消费税一样,也是一种间接税。根据此法,具有法人地位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企业、组织、机关团体、企业;在亚从事经营和商业活动的公司、组织和外国法人;经营和年收入超过政府规定限量者都属该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生产技术用途商品,按20%征收;对以含增值税商品,按其价格16%征收;进口商品增值税率为20%。
进口商品所征收的增值税有海关按商品的海关价值直接课税。其经营收入低于200万德拉姆者免征增值税。如进口商品数量和价值超过规定的限量,则征收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亚出口商品及劳务;独联体国家出口到亚商品及过境外国货物;外交人员在亚购买自用商品;亚侨资金、外国和国家组织及宗教组织提供的资金及用此资金所完成的施工、合作项目;人道主义援助和慈善机构进口的商品及服务费用;在亚销售含有贵重金属矿石废料的收入及用于进一步加工该矿料或将收入上缴国库的收入;国有企业私有化所得收入及国有企业出租收入;出售农产品所得收入;城市电气运输、房费、居民使用的自来水、电力、电费及教育系统生产的自用食品;保险业务、贷款、存款及其财务结算、货币和有价证券发行及流通、出售邮票、明信片、信封、印花及国家税收服务费。赌场和游戏机经营收入、专利权、发明及许可证转让费。国家财政调拨的科研、试验、勘察及销售没收的和无主财产归国有的收入等等。
4.海关税
根据亚海关法,对进入亚境内的商品征收关税,税率为0%和10%。属于零关税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列入征收10%税率的商品在进口时还要征收20%的增值税。关税税率表所列165种商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有68种,征收10%关税的有97种。按规定属于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同时要征收消费税。
免征关税的项目主要有:外方所占股份份额高于30%的合资企业进口的设备;进口国国家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建筑材料;国家接受外国政府贷款项下所提供的物资;双边国际协议项下进口及协定清算业务的临时进口;国家预算内进口商品;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商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及过境运输的商品等。
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对所有出口商品免征关税。但部分出口商品价格须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制品;黑色金属制品;废黑色金属下脚料。
5.土地税
根据该法,使用国有土地者是土地税的纳税人。对农业用地按土地登记评估确定的纯利润实际收入征税。对非农业用地按土地登记评估的价值征收土地税。征收土地税是按纳税人使用土地年限和面积、数量征收。
土地税税率:纳税人每年应在9月1日前凭当地税务所出具的纳税单纳税。土地税分为农业用地税和非农业用地税两种。其中农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的收入的15%征收;非农业用地则分为工业用地、交通、通讯、电视、国防、天然气管道和水利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核定的价值征税。如,用地居民点内为1%,在其它地区为0.5%;林业基金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废地标准平均价格1%征收;其它非农业用地,按不动产征税表确定价格1%征收。
6.财产税
此税是国家向财产权利主体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财产税的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财产税税率:企业、生产性财产和建筑按0.6%征收;公民个人财产、建筑物价值不足300万德拉姆的为零税率;航空器3—4%;水运船舶1.5—2%;10座以上客车,120马力以下,每马力收取200德拉姆;10座及10座以上客车则适当增加一定的费用。
免征财产税的财产包括: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的财产;生产、加工、存储农产品和养殖加工鱼的财产;新建企业的财产一年内免税;用于科研、实验和勘测设计为目的的财产;用于教育、文化和体育的财产;为住宅、公共设施及社会文化服务的财产;用于国家储备基金财产;环保、消防用财产;铁路、公路、通讯线路、输变电线路及交通工程设备;水库;历史文化遗产。
7.所得税
此法中规定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均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在亚境内所得收入须交纳所得税,对于非居民在亚收入的部分要征所得税。
征税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依据劳动合同所得工资、奖金、发明报酬、经营所得、赠与及帮助所得、租赁财产所得、入股所得、有价证券和储蓄所分红利。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报酬包括:著作、艺术创作和翻译所得稿费,发明、发现、创造、工业样品所得报酬,竞赛所得奖金等。自然人在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国际公司、组织、外国独资企业、银行工作收入;自然人从企业、机关、组织资金中所得收入。包括现金、有价票证、发给职工报刊书费、伙食费、医疗费、子女补助费、旅游费、疗养费、购物补贴、老工人退休一次性补贴等,均应交所得税。
月收入低于28000德拉姆者免征所得税,超过次标准至120000德拉姆的部分征收15%;收入达320000德拉姆者部分征收25%;高于320000德拉姆者部分按30%征收。
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国际机构、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障和保险补助、社会资金向自然人提供的救助;退休金、赡养费、自然人所得的保险费;因执行劳动合同而致伤、死亡所得补偿;向列军属和残疾军人;发放的临时补贴;食品及失业补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所提供的援助;国家公债券所得奖励金、国家债券利息和奖金、中彩所得奖品、竞赛物资奖;出售私有财产费所得,商业性经营收入除外;从自然人所得的继承费和赠与;奖学金;民族英雄、苏联英雄等。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征收所得税与亚公民相同。外国自然人雇主的收入、交纳给国家的社会保险金、退休金、就业金应从征税总额中扣除。其他自然人,包括外国公民,实行年申报制度。交税最后期限不得迟于次年的3月1日。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应在每笔收入获得一个月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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