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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2007-10-29 23:55  文章来源:商务部亚商处子站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目前在亚投资与投资者有关的法律有:

1、 《外国投资法》

2、 《宪法》、《不动产法》、《土地法》

3、 《民法》

4、 《保护和鼓励外国投资协定》

5、 《解决经济纠纷诉讼法》



截止2001年与亚签定两国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国家42个。其中有:奥地利、澳大利亚、美国、保加利亚、比利时、德国、埃及、土库曼、伊朗、加拿大、印度、希腊、哈萨克、英国、罗马尼亚、法国、意大利、荷兰、南斯拉夫、韩国、马来西亚、巴西、西班牙、匈牙利等国。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1994年7月31日通过)



本法规定了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的法律、经济与组织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外国投资的权力、合法利益和财产,为吸引外资、财政资源创造条件,吸收并有效地利用先进的技术工艺、管理和组织工作经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基本概念



“外国投资者”指境外国家、任何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常住在境外的亚美尼亚公民,以及根据所在国法律可以在亚美尼亚投资的国际组织。

“外国投资”为取得利润(收入)或其它形式的收益,外国投资者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投入的任何形式资产,包括财政资金和智力投入。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创办,其创办人或参加者是外国投资者任何组织范畴内的企业。



第二条 外国投资的法律协调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内,有关外国投资事宜由本法或由亚美尼亚其它法律条例以及国际条约进行协调。如果亚美尼亚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含有本法中的某些条款内容,在某种情况下采用国际条款规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资金类型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外国投资者可采用以下投资资金形式:

1、外汇、外汇其它证券、亚美尼亚共和国本国货币;

2、动产不动产(建筑物、楼房、设备、其它有价值的物资)以

及任何与上述相关的财产权;

3、股票、债券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有价证券;

4、货币债权、有条约规定的债券权;

5、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6、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或条约批准的经济经营活动。包

括勘测权、开采权、加工权或自然资源使用权;

7、有偿服务;

8、美尼亚共和国不禁止的任何投资形式。规定禁止或限制的

投资资金形式须通过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手续。



第四条 外国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有权以下列方式进行投资:

1、 建立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对经营企业取得所有权;

2、 在亚美尼亚成立法人机构、设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或有亚美尼亚人参加的新机构,或在现营企业取得股份;

3、 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取得的股票、债券,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4、 独立取得、或者有亚美尼亚共和国法人,没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参加的土地使用权,使用亚美尼亚共和国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5、取得其它财产权;

6、与亚美尼亚共和国法人或无法人地位的企业,及与亚美尼亚

共和国公民签有合同,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

式。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方式须通过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手续

决定。



第五条 外国投资估价





外国投资可根据投资者的意愿按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亚美尼亚共和国货币进行估价。

外币对亚美尼亚共和国德拉姆的折算,不高于外商在投资时亚美尼亚共和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对外币结算汇价水平。



第二章 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



第六条 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





外国投资及其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内享受的有关法律待遇,不少于对亚美尼亚共和国公民、企业、机构、组织的财产、财产权力和投资活动的待遇。

为鼓励外商在亚美尼亚共和国重要的社会、经济部门进行投资,国家可通过亚美尼亚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制定适当的补充优惠条款。

为保障国家安全,亚美尼亚共和国将按法律规定在亚一定的地区范围内,禁止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从事各种活动。



第七条 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修改对外国投资的保障





亚美尼亚共和国协调外国投资的法律修改时,从投资之日起、五年内根据外国投资者的意愿,仍可采用投资时的有效法律。



第八条 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没收的保证





对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不实行国有化。

外国投资不被国家机构没收。在经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确认的特殊情况下,经法院审议,可给予充分补偿,作为例外措施可以征收。



第九条 对外国投资者损失的补偿





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物质和精神损失补偿。包括由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家机关或其主管人因违犯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所致的损失,以及上述机关或其主管人按亚美尼亚法律规定不应与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企业执行义务所致的损失。

因本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部分所述原因,对外国投资者所遭受损失的补偿应按现行市场价或由会计检查员确定的价格,以外资投资的货币或双方协商的货币立即进行补偿。

自取得补偿权力之日起,到补足补偿数额止,须按亚美尼亚共和国使用市场上的活期存款现行利率额加算利率。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利润(收入)及其它资金的支配





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纳税和其它的支付后,

其所获利润(收入)归自己支配。

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各银行开立结算、往来和其它按照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所规定允许的其它帐户。

外国投资者有权用其合法资金购买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外汇或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国内市场所购买的商品。



第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的私有财产、利润(收入)

及其它资金汇出的保证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雇员有权并保证可以自由汇出其私产、投资所得利润(收入)、投资效益合法收入的其它资金、工资、以及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补偿费。



第三章 外国投资企业活动的建立和终止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和登记



外国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企业经济联合体应按亚美尼亚共和国“企业和企业活动法”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企业活动的终止



外国投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终止其活动应根据其成立章程和亚美尼亚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经营原则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外国投资企业按照其制定的章程,可从事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不受禁止的任何形式的经济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取得许可后,可从事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它一些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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