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美尼亚对外贸易政策及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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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2-11 16:14 |
亚美尼亚对外贸易按照双方和多边国家或政府间制定的法律和基本准则及协议进行。目前与亚美尼亚签定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俄罗斯、乌克兰、土库曼、格鲁吉亚、马尔多瓦、吉尔吉斯和塔吉克。双方在协议中规定了相互免征关税和各种税收政策。
为尽快恢复和发展亚美尼亚经济,亚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大力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扩大出口,增强亚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亚作为独联体一成员国,在经济上继续保持和发展与各国的经贸紧密合作。同时积极发展与欧盟各国的经贸关系保持,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寻求在能源、电力和通讯等领域的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组织,扩大亚在国际上的影响。
为使亚的外经贸体制与世界贸易体系接轨,随着亚美尼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亚对国内企业等经济实体的外贸经营资格的管理逐渐由国家垄断过度为登记制。按亚美尼亚现行法律规定,亚现在实行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所有的国营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体劳动者等在国家有关门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对内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
亚美尼亚政府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这些产品的许可证发放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
1、医药、医疗用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由卫生部核发;
2、用于保护植物的化学用品的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3、对欧盟国家出口的纺织及纺织产品许可证由工贸部发放;
4、列入亚国家“红皮书”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出口许可证由环保部发放;
5、用于医疗行业含有放射源性的产品进出口许可证由卫生部核发;
6、武器、弹药及各种军用机械设备进出口许可证由国防部核发。
进口商品须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即,出口国出口的商品须符合出口国国家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标准或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技术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卖方须提供食品卫生检疫证书,一般商品要提供原产地证书。
亚作为独联体一成员国,经济上一直与独联体各国之间保持着紧密的合作。按各成员国间所签定的有关协议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实行平等的关税政策及对与亚组成自由贸易区和海关联盟的国家免征关税。
亚为巩固和继续发展同独联体各国的经贸合作,几年来先后与独联体有关
国家签订了“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货物再出口及发放许可证程序协定”、“海关事务合作互助协定”、“成立支付联盟协定”、“跨国公司协定”、“独联体各国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统一名称协议”、“自由贸易区技术壁垒协议”和“独联体各国征收进出口货物间接税原则协定”等一系列文件。
亚政府对在亚从事生产、贸易、金融、药品等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从事生产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商业活动。
经 营 范 围 审 批 机 构
爆炸物、武器及军械贸易 政府
交易所经营活动 证券委员会
医药生产及贸易、药店等 政府授权国家机构
外汇经营业 中央银行
有价证券经营业 有价证券委员会
银行金融贷款业 中央银行、政府代表机构
农业经营业 政府审批委员会
能源业 能源委员会、政府机构
通讯业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
原子能源业 政府审批委员会
环保业 政府审批委员会
证书、标准、计量、品质业 国家审批委员会
赌博业 国家审批委员会
运输业 国家审批委员会
城市建筑业 国家审批委员会
食品业 国家审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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